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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发文按病种付费 药品营销将遭颠覆
浏览: 发布日期:2019-12-08
医药网1月17日讯 药企营销或将迎来致命一击!
 
  昨日(16日),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《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7]68号)(下称《通知》),这份由发改委会同卫计委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的通知,宣布在2011年试点基础上,进一步扩大范围,对32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,并明确给出实施时间表——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能少于100个。
 
  ▍更大范围实施、更严监管
 
   “按照诊断明确、技术成熟、并发症少、疗效确切的原则,我们遴选了320个病种,供各地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时使用。”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要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,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,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、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,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。
 
  尽管一直存在争议,但源自80年代美国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有效手段的“按病种付费模式”(Diagnosis Relatedgroups-prospective paymentsystem DRGs-PPS,指按照疾病分类方法,以ICD为基础),一直被大多数观点认为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效方式。
 
  公开资料显示,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,2011年时全国已有不少地区开始试点按病种付费。
 
  如2011年安徽省新农合对65组重大疾病实施按病种付费;北京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6家医院启动按病种分组付费(DRGs)试点工作,共计106个病组实行DRGs结算;河南省选择30个常见病,在30所医院进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等。
 
  相比2011年在多地推出的104个病种付费,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,除范围明显扩大、病种数量增多外,很直观的一点是,新规对按病种付费的约束明显明晰化。
 
   “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。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,即从患者入院,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,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、治疗、手术、麻醉、检查检验、护理以及床位、药品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。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,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。”《通知》强调。
 
  不仅如此,针对此前多地实行按病种付费时出现的执行问题,《通知》更进一步强调,“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,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、服务效率、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。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,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、分解患者住院次数”等细化要求。
 
  ▍更严苛竞价、颠覆医药营销潜规则
 
  按病种付费的导向下,药企的产品能否进入临床路径将是实现销售的前提条件。
 
   “相比目前医院普遍使用的后付制,“预付制”的按病种付费,即医院的诊疗收入取决于患者数量、服务类型、业务综合增长速度等因素‘打包’支付,与具体給予某个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‘脱钩’,使原本作为医院收入主要来源的药品收入变成了成本项,有利于增强医保部门对于支付给医院的医保费用的控制,迫使医院自觉控制诊疗费用,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。”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就此话题向赛柏蓝表示。
 
  而在药品市场占据8成份额的医院终端的用药习惯和规则的改变,毫无疑问,将剧烈传导至其上游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药企身上。
 
  一个基本的共识已经在业界达成——按病种付费引导下,医院的用药结构将发生,价格虚高的药品将逐渐被性价比高的廉价药品所替代,药企的市场竞争规则将由扭曲的“高定价、暗回扣”非法竞争和潜规则转化为追求理性的“高性价、明折扣”公平竞争,对患者的过度用药、不合理用药等现象将得到相应的遏制。